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从这一法律规定中可知,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但法律规定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作为见证人的。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所谓遗嘱见证人,是指受遗嘱人的邀请,协助证明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的第三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以录音形式所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因为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征得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同意。同时,遗嘱是在遗嘱人死后才能生效。因此,遗嘱必须有证据足以证明是遗嘱人本人所为,是遗嘱人的真意。代书遗嘱系由他人代写,当然应有他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虽系出于遗嘱人本人所述,但易于作弊,比如,录音遗嘱可以被人洗掉一部分,也可以被人模仿遗嘱人的声音伪录遗瞩等,所以口头和录音遗嘱也应有人在场见证。这几种遗嘱不仅需要有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还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民法典之所以如此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证遗嘱确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防止被人伪造或篡改。
遗嘱见证人,其实就是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亲临现场耳闻目睹,并且能够证明遗嘱事实的人。遗嘱见证人的作用主要是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因此,订立遗嘱时要妥善选择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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