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1、《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职工本人身份证;
除上述材料,按不同提取情形,还需分别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
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需先经备案登记)和各期购房款的收款收据。如已开具正式发票的,提供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复印件和契税证原件)。
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房产买卖合同及税务部门开具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或契税证。
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以及公有旧公房出售分户审批表的复印件。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和各期购房款的收款收据。如已开具正式发票的,提供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复印件和契税证原件)。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房屋拆迁协议书和各期购房款的收款收据。如已开具正式发票的,提供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复印件和契税证原件)。
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乡镇或城镇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房所需费用的预算或报告。
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翻建房屋所需费用的预算或报告。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关于应该大修的鉴定报告书,以及大修房屋所需费用的预算或报告。
2、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而引起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
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
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提前还款单或提前还款证明书。
提前偿还商业银行的住房消费贷款的,提供住房消费借款合同和提前还贷结清凭证,以及按前述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相关证明资料。
按期偿还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
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贷款本息偿还证明书。
偿还商业银行的住房消费贷款的,提供住房消费借款合同和贷款本息偿还凭证,以及按前述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相关证明资料。
3、无房而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提供经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后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款收据,并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未婚的,还须提供未婚证明。
4、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批准文件;或提供离休、退休证。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主管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文件和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6、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主管部门出具的大部分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文件和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以及失业证。
7、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以及失业证。
8、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失业证以及经职工所在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报告。
9、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出境定居的出境卡或签有定居内容的护照以及经公安部门认可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10、非本市、县城镇常住户口的进城务工人员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县重新就业的,提供非本市、县城镇常住户口证明和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11、户口迁出本市、县,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供公安部门户口准迁证明或已注明迁出户口的户口簿。
1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和证明提取人系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
1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职工待遇的,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特困职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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