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过5天,就是第1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了。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希望我们的生活不要被假冒伪劣产品充斥着。我们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推出一批涉及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期望对你有所启迪。
侵权产品转战网络原告公证取证赢官司
侵权产品不是在实体店销售,而是在网店销售,晋江两家公司以为这样不会被发现,但还是露馅了。
邹先生于2012年3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背带(1)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后来他发现,晋江市见来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见来公司)和晋江皇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鼎公司)在网上销售的背带跟他设计的几乎一模一样。去年1月至2月,邹先生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在阿里巴巴网、淘宝网、天猫网分别取得了皇鼎公司和见来公司所销售的涉嫌侵权产品。
而后,邹先生作为原告,将见来公司和皇鼎公司起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控告这两家公司侵权,并要求赔偿。同时,他申请证据保全。
去年3月,法院到见来公司处进行证据保全,现场查扣了被控侵权产品一个,并采集了其他相关证据。
庭审中,法官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的证物,与法院保全所获得的证物系同款产品,除材质、颜色外,整体设计完全一致。将被控侵权产品与邹先生的专利相比,两者同属于婴儿背带类的产品;两者整体构造基本一致,但在部分构件处存在一定区别。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虽然在细微部分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存在区别,但尚不足以对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影响,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实质性近似,已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
最终,经中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两名被告承诺立即停止侵权并给予原告适度的经济赔偿。
◆专家点评
懂得搜集证据维权就很有利
中院聘请的专家陪审员邱江鸿认为,该案系较为典型的网络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邹先生懂得搜集证据,为案件胜诉提供了保证。
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了网络购物。而部分商家正是看中这点,将大量的商品由实体店转移到网络这个平台进行销售。这当中不乏部分可能涉及侵权的产品。在这起案件中,两家公司没有实体店销售,而是通过当前较为流行的网购平台如阿里巴巴、淘宝、天猫等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广泛销售。这也给邹先生的维权带来一定的困难,因为在专利维权诉讼中,实物的技术比对是判定侵权成立与否的关键。而邹先生在起诉前就通过多次公证行为,取得了被控侵权产品,为庭审实物比对提供必要的基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两家公司也极力辩称其行为没有构成侵权,并称,公司所生产的产品没有落入邹先生专利保护范围的理由;其次,公司主张其早在邹先生专利申请之前就设计了涉案外观,进行先用权抗辩;再次,公司又辩称其实施的是第三人的外观专利,进行现有技术抗辩。对此,法院前后进行了三次庭审,给予双方充分的时间及机会进行诉辩陈述,并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的种种抗辩理由一一予以释明。正是在双方的诉辩主张均已得到充分申辩的情况下,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技术方法侵权调解:付使用费28万元
技术施工方法也可能是专利,若在施工中乱用,有可能就会侵权。日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么一起案件。
原告是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鼎公司),被告则是福建省涵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涵成公司及梁某贵)。
据悉,东南大学为专利号为zl20041*******.9的发明专利双向搅拌桩的成桩操作方法的专利权人,2009年5月8日,东南大学将该专利转让给路鼎公司。
去年7月10日,路鼎公司以涵成公司及梁某贵未经其许可,在其承包的兴化湾疏港道路福厦路—宁海新桥段改扩建工程ⅱ标段(白湖塘至宁海新桥)道路工程的施工中使用其上述发明专利,侵害其专利权为由,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路鼎公司在起诉前,即已对涵成公司的施工现场进行公证证据保全。经法院组织双方到现场进行技术比对,涵成公司的路基工程水泥搅拌桩成桩操作方法落入路鼎公司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了路鼎公司的发明专利权。
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同意支付路鼎公司28万元,路鼎公司同意涵成公司继续使用其方法发明专利至该道路工程完工。
◆专家点评
不用涉案技术不利工程完工
邱江鸿认为,该案涉及被告在其工程中实施的水泥搅拌桩成桩操作方法是否侵害原告的方法发明专利权。
根据全面覆盖原则,认定是否侵害专利权,主要是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是否包含了作为比对依据的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如果包含了全部技术特征,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反之,则不构成侵权。该案中,经比对,涵成公司的技术方案即在其路基工程中实施的水泥搅拌桩成桩操作方法的技术特征,与路鼎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因此涵成公司侵犯了路鼎公司的发明专利权。
按照惯常的审判思路,被告既已构成侵权,则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但由于路鼎公司的方法发明攻克了常规水泥搅拌桩的严重缺陷,是处理软土地基的新技术、新方法,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应予大力提倡。而如果僵化地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停止使用涉案施工方法,不利于被告工程如期保质完工。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同意被告在涉案工程中继续使用涉案专利,而被告则相应的支付原告专利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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