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应当提交感情破裂的证据。男女双方选择起诉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感情破裂的证据,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调解无效后,会准予离婚,再出具离婚判决书,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不能认定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不会同意离婚,会向双方当事人出具不予离婚的判决书。
起诉离婚提交的诉状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通常是到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进行起诉,当存在被告不在国内、失踪等特殊情况时,可到原告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此外,提交的诉状应清晰记录原被告相关情况和诉求、理由等要素,递交法院等待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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