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7:54:34 3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拟在中山市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单位,不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按权限划分应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的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食品生产单位;(2)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3)申请人在1年内无因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形;(4)申请人在3年内无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形;(5)申请人在5年内无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负直接责任的情形。

二、办理材料

见申请材料要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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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申请材料要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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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申请材料要求说明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办事大厅中山分厅”网(http://zsbs.zs.gov.cn/);

2.点击“申请人登录”并选择“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选择所需办理的审批事项并按提示正确完整地填写申请表格;

4.点击“提交”,记录流水号或打印回执;

5.将纸质申请资料面交或寄送至实体办事大厅。

窗口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的申请,接收受理人员3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b)申请人在实体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c)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同意受理;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不予受理。

2)补正材料

a)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在网上办事大厅中“我的文件”里面的“已申请列表”里面查看补正告知的申请。

b)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经与纸质申请材料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受理其网上申请;对申请人只提交网上申请而未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补正告知;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人可在网上办事大厅中“我的文件”里面的“已申请列表”里面查看不予受理的申请。

b)申请人在实体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方式确定。无。

5)收件转办。接件受理人员作出受理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转送至后台审查人员,受理系统申请编号连同受理意见、审查方式确定自动转送审查人员。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五条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

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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