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入室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
2、“室”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室”,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室”。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室”,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室”。
3、“入室”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室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室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室盗窃”。
入室盗窃是牵连犯还是吸收犯
吸收犯是: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吸收犯的两罪之间存在着必然或者必经阶段的关系;牵连犯中的两罪之间不存在当然的关系。
在入室盗窃中,入室行为当然是盗窃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故入室行为是盗窃行为的吸收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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