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需要的材料包括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的相关产权证、房屋买卖双方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关于双方婚姻状况的证明,如该房处于出租或共有状态,卖方除提供上述证件外,还须提供承租人、共有人放弃购买的书面材料。
房屋买卖委托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房屋买卖委托公证需要的材料有:受托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法人组织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准确的购房地址或者是认购合同以及公证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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