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因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判决被告安徽固镇供电公司赔偿原告梁某各项经济损失510000元。2010年4月8日上午7时左右,原告在上学途中经固镇县刘集镇沟拐村磙桥组南界沟南侧时,被被告所有的路边高压输电线击倒受伤,后送至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和上海电力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6万余元,经鉴定原告梁某的伤情构成6级伤残。治疗过程中被告已经垫付了全部的医疗费。后因双方为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来法院起诉。庭审过程中,被告答辩认为,其所有的高压电线是因为第三人的过错导致脱落从而至原告受伤,并且认为原告的父母对原告负有监护不利的责任,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虽辩称其脱落的高压导线系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但是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此不能够推脱自己的责任,被告称原告的父母未尽到监护的职责,法院认为原告系因在上学途中发生的触电事故,发生事故地点已经脱离了原告父母的可控范围内,因此原告父母对该起事故不负监护不利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安徽电力固镇供电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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