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由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据有哪些
时间:2023-04-26 19:21:55 4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人民法院可以制定各类案件举证须知,人民法院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下列证据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查取证锯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

2、应当由人民法院勘察或者委托鉴定的;

3、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

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上述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审判人员收到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递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相关知识

根据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种类,我们将有关婚外情的证据概括出以下四类:

(一)书证。它又包括以下几种:

1、信件。包括纸质的书信和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

2、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

3、认错书或悔过书。这主要是婚外情败露后,对方写下的认错书、悔过书或者是保证书等;

以上这些证据,均是以书面所表述的内容来证明婚外情的存在。

(二)物证。主要指对方与第三者亲密的照片。或是对方与第三者一起旅行乘坐飞机或是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电话的通话详单等。

(三)视听资料。主要是对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亲密的录像,对方承认自己存在第三者的相关录音等。

(四)证人证言。主要是居住地周围的邻居或是朋友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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