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家户口迁入小城镇:也就是全家户口迁入小城镇的,依然可以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承包地被征用,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这主要是考虑到大多数农民短时间难以实现非农就业,而许多小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对他们来说,土地仍旧是重要的生活保障之一,因此承包地不会被收回,农民可以自己耕种或者流转出去获得收入。当然自愿的情况下,也能将承包地交回。
2、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市:如果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市,就已经不属于村集体成员,村集体有权利将承包地收回,承包地被收回,征地的时候自然也就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
滁州定远失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
去年以来,安徽滁州定远县针对重点工程建设可能导致部分农民失去土地、生活困难的实际,专门就土地征用、养老保险等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确保了被征地农民失地有保障和老有所养。截至2006年底,该县申报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3863人,全年累计发放养老保险金43.444万元。
2006年,该县先后启动了盐化项目征迁、工业园区拓展、城东新区建设等重点工程。随着重点工程建设的实施,部分农民因此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为此,该县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在做好补偿安置的基础上,规定凡是人均耕地不足0.5亩的被征迁农户,均可就地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口,享受城镇居民一切待遇,失地农民可同时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该县及时通过会议、专栏、标语等多种方式,向群众广泛宣传相关政策,进村入户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规范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严把入口关,并按照一户一档要求为对象户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积极为盐化项目、工业园区和城东新区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做好参保申报、审核、发证和发放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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