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能否继续享受户口迁出带来的福利?
时间:2023-07-04 19:24:55 3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全家户口迁入小城镇:也就是全家户口迁入小城镇的,依然可以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承包地被征用,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这主要是考虑到大多数农民短时间难以实现非农就业,而许多小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对他们来说,土地仍旧是重要的生活保障之一,因此承包地不会被收回,农民可以自己耕种或者流转出去获得收入。当然自愿的情况下,也能将承包地交回。

2、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市:如果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市,就已经不属于村集体成员,村集体有权利将承包地收回,承包地被收回,征地的时候自然也就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

滁州定远失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

去年以来,安徽滁州定远县针对重点工程建设可能导致部分农民失去土地、生活困难的实际,专门就土地征用、养老保险等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确保了被征地农民失地有保障和老有所养。截至2006年底,该县申报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3863人,全年累计发放养老保险金43.444万元。

2006年,该县先后启动了盐化项目征迁、工业园区拓展、城东新区建设等重点工程。随着重点工程建设的实施,部分农民因此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为此,该县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在做好补偿安置的基础上,规定凡是人均耕地不足0.5亩的被征迁农户,均可就地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口,享受城镇居民一切待遇,失地农民可同时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该县及时通过会议、专栏、标语等多种方式,向群众广泛宣传相关政策,进村入户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规范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严把入口关,并按照一户一档要求为对象户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积极为盐化项目、工业园区和城东新区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做好参保申报、审核、发证和发放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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