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可以独立适用。
1、罚金刑的单处适用,即只能判处罚金;而不能判处其他刑罚,对犯罪的单位只能单处罚金。
2、罚金刑的选处适用,即罚金作为一种与有关主刑并列的刑罚,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
3、罚金刑的并处适用,即在判处主刑时附加适用罚金。
罚金刑的适用条件
目前适用罚金刑的现状是:
1、随意性较大,缺乏统一透明标准。罚金刑的规定大多没有具体金额标准,伸缩性强,弹性大。
2、单处罚金过滥过多,部分单处适用不当,很多法院在对侵财犯罪的判决中,将罚金刑从“可以独立适用”演变为普遍独立适用。
3、执行流于形式。
《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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