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信用卡1、5万元属盗窃罪,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3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范围内,确定当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盗窃信用卡本身不构成盗窃罪
盗窃信用卡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盗窃罪,因为不存在触犯其他罪名的前提,成立牵连犯显然难以令人信服,更无所谓盗窃行为吸收使用行为即成立吸收犯之立论;第三,事后不可罚行为并不是对事后的行为不处罚,而是指先前的行为已经包括了事后的行为,事后行为的性质已经在对先前行为的评价中得到了评价,无需再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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