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179号)规定,我市将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落实工作保障。
三、做好信息登记。
四、实施联动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居住期间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有:
(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二)在本市居住满1年,子女符合本市相关入学条件的,可在本市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三)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二手车交易手续和异地检验机动车。
(四)在居住地就近申领普通护照。
(五)符合户籍准入政策条件的,可以申请登记为户籍人口。
(六)享有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服务:
1.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报告单;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在常州居住满1年,免费享受孕前优生筛查;
4.晚婚晚育或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休假及相关待遇;
5.在本市居住满1年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流动人口,其未婚的独生子女当年死亡、严重伤残或身患重大疾病的或当年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可享受《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补助。
(七)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有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八)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九)按照《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租房管理办法申请承租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
(十)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居住地享有的其他公共服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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