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课老师补课违法。如果是学校教师,严禁教师有偿补课,违反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如下:
1、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2、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3、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长期代课老师新政策
1.发放教龄补助,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2.择优录用:允许合格代课人员,择优进入教师队伍。对于还在岗的代课人员,则要按“以人为本、政府统筹、坚持标准、有进有出、积极稳妥、标本兼治”的思路解决。地方政府将在岗代课教师问题的解决与择优录取、辞退补偿、纳入社保等措施统筹考虑,特别是要允许那些具备教师资格、符合教师任职条件、素质较好、有一定教学经验的代课人员参加公开招聘,择优进入到教师队伍,最好还能够有一定的政策倾斜。
3.“代转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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