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房屋建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5:05:27 4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建设工程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完工2)完成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

二、办理材料

《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及附件的复印件(到我局城建档案馆复印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惠东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开展实地核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受理(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承办(业务经办人)-〉审核(业务股室)-〉审批(局领导)-〉办结(申请人)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东县城平深路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建设工程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竣工验收资料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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