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养老保险的领取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3-05-09 15:12:15 4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所得税标准

根据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那如果补充养老保险费未普惠至企业所有的人,只有中层及以上享受?

这边税前扣除应该如何把握?

有三种看法:

1、中层及以上的工资总额的5%作为扣除标准

企业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年金的涉税处理比较复杂,财务人员一定要注意细节,特别是以下两点:一是实际支付出去才可以考虑税前扣除;二是计算5%扣除额的基数应该是享受人群的工资总额。

2、这部分支出为部分员工缴纳的补充保险,不符合财税〔2009〕27号中针对全体员工的要求,均无法税前扣除

3、为中层及以上享受的补充保险,是否可以作为企业福利费支出,在不超过限额扣除标准下,税前扣除。

二、补充养老保险的领取条件

第一,职工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有权从自己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分次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可以规定,职工退休前遇到特殊重大困难时,经申请核实,可以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支取补充养老金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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