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责任种类: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行为;
3、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合法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
4、有过错的第三人的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要有哪些侵权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要有以下四种侵权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权利人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3、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4、获取、使用、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即恶意第三人获取、使用、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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