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宿迁办理驾驶证申领受理条件
机动车驾驶人有:
1.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2.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3.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4.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上述情形之一,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时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二、宿迁驾驶证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八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七条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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