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称权属于身份权吗
名称权不属于身份权,名称权属于人格权。
1、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基于依法成立的事实而取得;身份权则是基于特定的身份而取得。
2、人格权纯为一种权利,而身份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但大多数在权利中包含义务;人格权纯为一种支配权,而身份权除荣誉权外必以相对人存在为前提,往往需要相对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3、人格权的利益只归属于权利人自身;而有些身份权如亲权更主要是为了相对人的利益。
4、人格权是无期限的权利;而身份权是以特定身份的存在为其存续的前提。
因此,名称权属于人格权,不属于身份权。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二、名称权的法律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名称权的主体是公民以外的各类组织体。
2、名称权具有专用性。名称权属于法人等各类组织体专有,非经合法转让,其他经营单位不得使用,企业法人只准享有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主持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在同一地区,法律不允许社会组织取相同的名称。企业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类似。
3、名称权的取得必须履行法定手续。公司等企业法人、个人合伙等组织要取得名称权,都必须向有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后才能取得名称权。名称的变更、转让也需要登记。
4、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企业法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具有无形财产的性质,其财产意义非常大,不仅可以有偿转让,还可以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因此,名称可以作为财产出售,名称权人可获得转让费。名称权的转让必须依法定程序,企业名称转让时,由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书面转让协议,按照企业申请登记程序,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三、名称权与姓名权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姓名权的享有主体是自然人,名称权的享有主体是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合伙人。
2、内涵不同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名称权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名称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主要组成部分。
3、限制不同
姓名的获取通常是婴儿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代为取得,基本没有什么限制;
名称是社会团体获得法人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因此名称的获取必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4、权能不同
姓名权的权能有决定权、变更权和使用权;名称权除了决定权、变更、使用权外,还有名称转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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