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火车撞死的赔偿原则和标准
时间:2023-08-17 11:44:32 2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看责任定。按照责任比例参照下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如果是农村户口,则是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0倍,如果是城镇户口,则是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事故导致死亡,除了死亡赔偿金之外还有丧葬费,以及办理丧事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的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丧葬费为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3、如果受害人还有需要扶养的人,还可以主张补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保洁员穿行铁路被火车撞死家属胜诉获铁路局赔偿

在经过近一年的法律诉讼之后,于X胜再次获得赔偿。两年前,于X胜的妻子池秀兰在上班途中穿行铁路时不幸被火车撞死,在获得妻子生前用人单位的赔偿后,于X胜又将侵权第三人呼和浩特铁路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包头车站告上法庭,获赔5万多元。

铁老大被告上法庭

于X胜夫妇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早年来到包头打工。死者池X芳生前受雇于北京洁丽雅保洁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有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身,工作地点在沼潭火车站,负责卧铺车厢的保洁工作。2009年9月4日9时40分许,池X芳在打扫完卧铺车厢卫生后,到办公室开会,途经设在车站内的道口时,被迎面驶来的列车撞死。事故发生后,其用人单位北京洁丽雅XX有限公司先行赔付了10.5万元,但于X胜认为赔偿显失公平。通过劳动部门仲裁和法律诉讼途径,北京洁丽雅XX有限公司最终向死者家属给予235142元赔偿。

尽管道口南北都设有警示牌且应有专人看护,但事故发生时并没有专人看护。如果那天道口有人看守,我妻子就不会被火车撞死。而且站内设置的道口,也没有设置有效的防护栅栏和栏杆。于X胜认为,铁路部门也应对妻子的死承担责任。2010年8月10日,于X胜一纸诉状将呼和浩特铁路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包头车站诉至昆区人民法院,向两被告同时索赔各项损失360324元。

历时一年迎来判决

法院开庭前夕,呼和浩特铁路局以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当由铁路运输法院行使管辖权,地方法院无权审理为由,向昆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管辖异议申请,请求将此案移送至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审理。2010年9月26日,昆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被告呼和浩特铁路局包头车站、被告呼和浩特铁路局对管辖权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今年5月26日,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原告于X胜认为,作为铁路运营企业的呼和浩特铁路局和呼和浩特铁路局包头车站,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监管和防护义务,应承担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作为被告的呼和浩特铁路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包头车站则认为,死者家属已从用人单位北京洁丽雅有限公司获得了23万多元的赔偿,一个人不能同时获双份赔偿。虽死者池秀兰没有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但其属于站内的铁路从业人员,应该明知在站内作业的安全知识,在穿越铁路道口时未尽到合理的防范义务,铁路部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

火车撞死人,铁路部门究竟该赔多少钱、死者家属能否获双赔成为整个案件的焦点。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12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死者亲属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法律规定,已先期从用人单位获得赔偿,但并不等于侵权第三人呼和浩特铁路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包头车站也履行了赔偿的义务。

今年5月26日,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做出判决:被告呼和浩特铁路局包头东站赔偿原告诉求总额360324元的15%即55048元。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日专门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依据该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铁路运输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显然,死者丈夫于X胜状告铁老大,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如果对死者进行赔偿,究竟赔偿多少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也曾予以明确: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作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80%至20%之间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20%至10%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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