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
这是从形成方式上对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所作的区分。自然身份,是指人因自然因素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如基于性别形成的男女之别,有的犯罪如强*罪仅男子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再如,基于血缘形成的亲属身份,有些犯罪的主体只能由具有此种身份者构成,如遗弃罪、虐待罪等。法定身份,是指基于法律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如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在押罪犯等。
(二)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这是根据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行为人刑事责任影响的性质和方式进行的区分。定罪身份,即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身份。此种身份是某些犯罪主体要件中必备的要素,缺此身份,犯罪主体要件就不具备,因而无以构成该特定的犯罪。量刑身份,即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又称为影响刑罚轻重的身份。按照刑法的规定,此种身份的存在与否虽然不影响刑事责任的存在,但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其在量刑上,具体表现为是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根据。这两种身份分别与前述纯正的身份犯和不纯正的身份犯是一致的。也就是说,纯正的身份犯的身份,是定罪身份;不纯正的身份犯的身份,是量刑身份。
一、犯罪主体的年龄
行为人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据青少年身心发展状况、文化教育发展水平、智力发展程度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处于这一年龄段的人只对部分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
(三)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75周岁以上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16周岁,而不予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以上规定体现对青少年犯罪是以教育为主的精神。
二、犯罪主体的特殊主体
特殊主体是指具有某种特定身份、对其犯罪主体资格有重要影响的犯罪主体。特定身份可以分为:
(一)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自然身份,是指人因自然因素赋予而形成的身份。例如,基于性别形成的事实可有男女之分,有的犯罪如强奸罪一般仅男性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法定身份,是指人基于法律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如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等等。
(二)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定罪身份,是指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又称犯罪构成要件身份。此种身份是某些具体犯罪构成中犯罪主体要件的必备要素。量刑身份,是指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又称刑罚加减身份。此种身份虽然不影响刑事责任的存在与否,但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表现为从重、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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