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的区别
时间:2023-02-19 16:32:25 1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属于担保的两种方式。一般担保是指当事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担保则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主要区别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否则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连带担保的,只要出现债务没有履行或者约定的情形,不需要存在债务人债务履行不能,债权人便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对于连带担保的无此权。

一、借贷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法院如何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借贷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民法典连带责任保证规定的条款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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