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注册相对禁止的情形
(一)商标注册的相对禁止条件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益。商标法上对商标注册不符合相对条件的,原则上采取依请求审查原则,即除了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外,对于其他相对条件,商标局不得依职权审查。
二、注册商标保护期限
(一)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著作权一样,并不是永续性的权利,而只能在一定期间内存在并受到保护。这一期间就是注册商标的期限,也叫商标的有效期,是指注册商标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的期限。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二)注册商标的期限的起算日期是商标注册之日,也就是商标局将申请的商标按地区、商标注册人名称和使用的文字和图形分别登入《商标注册簿》(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则分别登入《集体商标注册簿》和《证明商标注册簿》)、卡片和档案,同时刊登《商标公告》的日期。
三、商标注册人的权利
(一)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应当包括: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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