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涉嫌盗窃罪的,一般需要以下证据才能定罪:证明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只有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才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一)公安部1992年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
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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