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醉酒驾驶被判刑,是否开除公职,分两种情况: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醉酒驾驶被判刑,不开除公职。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给予开除处分,也就是说判处拘役、管制的,不开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因此,因犯罪判处管制、拘役,不开除公职。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醉酒驾驶,处拘役,并处罚金。
因此,醉酒驾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不属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开除公职。
2、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醉酒驾驶被判刑,开除公职。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此,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醉酒驾驶被判刑,开除公职。
法律条文: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2、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刑法》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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