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雇主责任保险
时间:2023-05-02 17:33:33 4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二条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保险合同明细表规定的区域内从事与被保险人的建筑安装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受到伤害,因国家规定的业务事故或者职业病致残或者死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险人应当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医疗费用和经济赔偿。第三条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仲裁、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由保险人承担。第四条保险人对每个人的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所列的每个人身伤亡的责任限额;每发生一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所列每人医疗费用(包括抢救费用)的赔偿限额;每发生一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医疗费(含抢救费)诉讼费用的责任限额,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附表所列每人诉讼费用的责任限额;保险期间,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附表所列的累计责任限额。第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暴动;(二)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污染;(三)故意伤害被保险人的行为;

(4)国家保险(5)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

(6)被保险人员工的违法犯罪行为,自杀、自残、打架、酗酒、醉酒、无证驾驶。第六条保险人对下列事项不承担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拥有或者保管的财产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4)罚款或惩罚性赔偿;

(5)被保险人雇员的职业病(6)本保险合同附表规定的免赔额。第七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其他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进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缴纳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计算,至建筑、安装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资格证书颁发之日或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以先到者为准)24时止。但是,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的开始或终止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附表规定的生效日期或终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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