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刀打架,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之规定,涉嫌殴打他人,依法应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如果持刀后没有打架,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之规定,涉嫌携带管制刀具,依法也应追究治安行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打架,双方的行为都违法,无论是否带刀,依法都应追究法律责任,带刀等工具的从重处罚。
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学生在校内发生打架、斗殴等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流程
1、处理学生打架、斗殴等群体性事件应遵循就近原则。任何目击此类事件的教职工均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立即通知值班领导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及相关领导报告。
2、各主管部门在接到上报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抵达现场,处理现场并安抚学生情绪。若发生学生伤亡情况的应立即组织对受伤学生的救治。事态较为严重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并请求就近的公安机关及医疗部门给予协助与配合。
3、晚间及节假日期间发生打架、斗殴等群体性事件的,首先发现此事件的教职工应及时通知值班领导。值班领导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往现场,协调组织在场教职工、班主任及学校保卫人员将参与斗殴的学生迅速分开,并及时对受伤的学生进行救治。
4、事件现场处理结束后,相关人员应在两天内将该事件发生的详细情况和详细处理过程整理后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存档。
首先只要是群体性的打架事件,那么在此过程当中不管有人是否带刀肯定都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规定带刀具的要从重处罚。可尽管持的刀具但是并没有使用该道具真的把别人打成重伤,那一般都只会按照15天的治安拘留、罚款等处罚,除非有人拿刀打架的过程当中已经逐渐转化成为了故意伤害罪,那是要按照刑法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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