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签证的范围一般包括适用于施工合同范围以外零星工程的确认;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后需要现场确认的工程量;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人工、设备窝工及有关损失;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等。
一、建筑工程承包发包方的责任如何认定
1、技术保证责任。发包方应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方;
2、施工监督责任。发包方应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
3、误工赔偿责任。发包人未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停工、窝工的,承包人可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
承包人对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无异议并继续施工的,在发生纠纷后,承包人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4、验收结算责任。发包方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共同商定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逾期组织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二、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目前我国建筑领域从业企业及人员过多,市场竞争较大。施工企业为了能够顺利拿下项目,在建设单位、业主、发包方面前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工程欠款问题在所难免。然而,甲方工程款的不到位,还会引起施工企业与材料商、劳务分包方或广大农民工的欠款纠纷,导致施工企业官司缠身。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在民事责任:一、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有权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解除,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初次验收不合格经修缮后合格的,也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但经修缮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不予支付工程款;三、承包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主张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
三、工程监理人员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
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