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认权一人两处宅基地被回收,建议转让给本村同一集团的人。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应转让多馀的住宅。受让房屋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按照该方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满两年未转让其多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集体土地使用权回收申请,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回收,统一安排使用。
农村宅基地房屋确权纠纷的管辖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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