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成为植物人一方尽心服侍若干年提出离婚道德吗
既然都用道德的标准衡量了,肯定在有些人看来是不道德的了,道德应该有个度,也就是量化标准,不能凡事一概要求道德最大化,这个问题如果用道德最大的标准就是侍候到失能的人到死亡是最符合道德标准的,会成为广为传颂的楷模。
但是要求这么做的人们道德不?瘫痪的人已经不能维系最基本的婚姻关系了,而丈夫又不是血亲,没有义务一直照顾下去,极度违背人性的伦理道德注定不会广泛持久的传承下去,人性会趋利避害由行动做出选择。
二、
可以。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有五,归结起来都是为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法院认定离婚的依据。而一方负伤或者有重大疾病,本就是夫妻双方的另一方要履行扶助义务的时候,这也是夫妻这种情感结合的社会意义之所在。这个时候申请离婚,于法于情,恐怕都不会获得法院支持,遑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了。一方成为植物人,法官无从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将无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处理也并不统一,多数的处理方式是,如果一方刚变成植物人不久,另一方即提出离婚,未免过于凉薄,多数不允。但如果一方被诊断为永久植物人或已经尽心照顾多年(两年以上),那么此时提出离婚,法院出于基本人权的考虑,一般会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登记手续: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2)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要求离婚但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变更抚养权条件: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4)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5)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6)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婚后财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我国紧紧地同我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相联系在夫妻财产制上建立了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这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确定了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的原则。
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我们首先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所谓的婚姻存续期间,是从双方领取结婚证开始到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这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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