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集体企业,即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它是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它在一个集体范围内,实现了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的平等。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的平等只局限于一个集体的经济内部,而不能扩展到全社会,这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同全民所有制经济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集体企业改制的方式的选择
集体企业的改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转变经营机制式的改制,一种是以公司化改制及股份合作制为主的产权式改制[26]。顾名思义,改变经营机制式的改制主要是在经营机制上采用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等方式,以解决集体企业激励不够的问题。这种方式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很流行,而且也起到了提高企业经营效益的作用,但是其弊端也是非常明显的。主要的弊端表现在承包经营者或租赁经营者与企业的开办单位或主管机关之间建立的是一种有一定期限的债权债务关系,经营者不是企业的终极所有者,因此他所关心的是自己经营利益的实现,不会关注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利益,甚至会为了自己的短期利益不惜损害企业的利益。同时,在法律上企业在被承包租赁期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应该由企业承担,而不是承包或租赁经营者承担,虽然企业的开办者可以与经营者缔结承包或租赁期间的债权债务由经营者承担的协议,但这个协议本身就不能对抗第三人,这样就给经营者与第三人串通起来掏空集体企业留下了操作空间。因此这种方式的企业改制在我国施行一段时间之后,就退出了企业改制的历史舞台。产权式改制主要针对集体企业中各种资产产权关系混乱,集体资产产权主体虚置这一阻碍集体企业发展的主要矛盾展开的,是目前集体企业的最主要改制方式。这种改制方式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适应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现代企业制度的最基础的要求就是产权清晰。
《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应当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遵循《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部议事规范。
第四条改建企业的产权应当清晰。对于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改建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进行产权界定或者产权纠纷调处。对于出资证据齐全但尚未明确产权归属关系的,应当由原占有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补办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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