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2000已退还获谅解判几年
时间:2023-08-04 08:41:49 4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盗窃2000元已退还获谅解的是否判刑,需要根据当地盗窃罪的最低立案标准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情节进行判断的,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盗窃2000元未达当地盗窃罪的最低立案标准且不存在其他情节的,不构成犯罪,不会判刑,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如果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书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2、盗窃2000元达到当地盗窃罪的最低立案标准的或者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情节的,构成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或判缓刑。

一、盗窃2000元不构成犯罪的:

1、处罚标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积极退赃并获得谅解的: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有立功表现的。

二、盗窃2000元构成盗窃罪的:

(一)量刑标准:

1、盗窃公私财物2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或者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2)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3)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4)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2、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量刑标准:

(1)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数额认定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2000元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相关司法解释对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如下: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2、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3、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5、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7、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8、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积极退赃并获得谅解的:

1、缓刑的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关于退赃、谅解情节的适用:

(1)、对于退赃、退赔的: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2)、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盗窃30万元已退还要判刑多少年

盗窃30万元已退还判刑时会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基础上从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盗窃三十万元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但如果行为人积极退赃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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