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拿到判决书以后,就开始进入缓刑考验期,在此期间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最重要的是宣判缓刑释放后当天或隔天去户籍所在派出所报到,同时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报到。不过真正的报到要过了上诉期,并且在司法局收到的材料以后才去正式报到。要是想离开本地的话不能走,离开本市范围内要向监管部门进行申请。市局矫正一直没有接到通知,这就是,司法所和社区工作不细的原因,如果缓刑期已经过去,就不需要去矫正了,司法所应该给出具所有的相关材料证明矫正结束。
缓刑判缓刑人员释放
宣判缓刑后,非在押犯应立即释放,如果是在押犯,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自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后一般是由当地司法局社区矫机构进行接收,并指定服刑人员按规定时间到住所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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