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新风街2号天成科技大厦B座4001-4002。
法定代表人陈崇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阳,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明超,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千龙网都意语在线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4栋A座102号。
法定代表人李莹。
本院在审理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千龙网都意语在线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经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自柱
人民陪审员李智勇
人民陪审员贾玉淑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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