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医疗事故领导要负连带责任吗
时间:2023-03-27 17:22:35 1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医疗事故一般都与护士无关,护士除非有相关责任的重大过失,比如病人呼叫护士,护士置之不理,致使病人病情恶化。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医疗事故处理方法

医疗事故的处理途径具体有:

(一)首先到医院进行检查,确认是不是存在医疗事故,找到原因并进行治疗,留下必要的证据;

(二)确认医院存在医疗事故的话,可以向医院里面专门的科室进行投诉;

(三)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卫生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四)当事人及其家属也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一)报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二)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十五条规定: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三)保管各种资料,封存现场实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例资料。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四)调查

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病员及其家属也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对医疗事故或事件进行调查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为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寻找根据,分析造成事故或事件的原因和过程,这是整个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关键环节。

(五)做出结论

医疗事故处理部门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最后做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应以书面形式详细地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情况和理由。对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则要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医疗责任人员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对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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