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包括:真实性、全面性、相关性和及时性。2、证据类型。工程索赔审查的证据包括:(1)施工现场(场地)会议记录及相关工程交易信件;(2)各种施工进度表,包括发包人代表和分包编制的进度表;(3)施工备忘录(日记),施工中影响工期和索赔的事项,应及时记录。按年月日顺序号存档,以便查找;(4)做好建筑师和工程师的口头指示记录,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建筑师报告。将他们的书面指示按年月日顺序编号存档;(5)工程照片需要专人管理:照片应标明拍摄日期,最好购买带日期的相机。根据工程进度整理照片;(6)收集、记录每天的气象报告和实际气候情况;(7)整理保存工人和员工的工资、薪金单据、材料和材料采购单据,按年、月、日排序。特别注意:如果条件允许,上述证据需要及时要求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建设工程施工索赔证据
(1)招标文件。它是工程项目合同文件的基础,包括通用条件、专用条件、施工技术规程、工程量表、工程范围说明、现场水文地质资料等文本,都是工程成本的基础资料。它们不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依据,也是索赔时计算附加成本的依据。
(2)投标报价文件。在投标报价文件中,承包商对各主要工种的施工单价进行了分析计算,对各主要工程量的施工效率和进度进行了分析,对施工所需的设备和材料列出了数量和价值,对施工过程中各阶段所需的资金数额提出了要求等等。所有这些文件,在中标及签订施工协议书以后,都成为正式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也成为施工索赔的基本依据。
(3)施工协议书及其附属文件。在签订施工协议书以前合同双方对于中标价格、施工计划合同条件等问题的讨论纪要文件中,如果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个合同条款作了修改或解释,则这个纪要就是将来索赔计价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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