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医保个人缴费比例会明显提高多少?
时间:2023-08-07 10:01:09 3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5%,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可以相应调整。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月缴费基数。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以上不计入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5%的比例缴纳。例:某单位员工100人,月薪总额9万元,用人单位每月应缴纳9万元*7、5%=6750元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员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月缴费基数,按2%缴费,由单位按月代扣代缴。举例来说,王某月工资收入900元,每月基本医疗保险费900元*2%=18元。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广州拟提高医保个人缴费比例

5月22日,广州市人社局对外宣布,根据国家统计口径的变化,从明年1月1日起,广州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基数将调整。明年个人缴费额度或由今年的152元,上调至167元。有网友大感失望,概叹什么都要涨价,就连医保缴费也未能逃过一劫;不过也有网友表示涨幅不大,可以接受。

调整后,新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基数=(上上年度广州城市常住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上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

这次调整将从2016年1月1日,有效期到2017年年底。2016年全市(不含从化市)个人缴费标准(含大中专院校学生)=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基数0.55%=303090.55%=167元。2016年从化市个人缴费标准(大中专院校学生除外)=2016年全市(不含从化市)个人缴费标准80%=16780%=134元。个人缴费情况与标准调整前相差无几,参保人员仍可以无忧缴费,无忧参保,无忧享受医疗保险的福利。

广州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调整,只是在计算方法上做了适度调整,但不会出现大幅调整使参保人员利益受损的现象。调整后,财政补贴占筹资总额约70%,与原来所定的个人与财政分担比例3:7原则保持一致。个人、财政支出都没有增加负担。

调整前后个人缴费标准变化

根据媒体报道,广州市人社局称,根据国家统计口径的变化,从明年1月1日起,广州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基数将调整。根据新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基数的变化,将个人缴费及财政补贴比例在原比例基础上同步增加10%。

医保缴费标准是怎么算的?或许有很多人并不清楚,记者就直接把算账的结果告诉大家:

2015年广州医保个人缴费是152元,而根据广州人社局的预测,2016年缴费基数将提高10%,因此2016年原本的的个人缴费应该是168元。

而按照新的缴费标准,2016年广州医保个人缴费是167元。(注:由于从化处于保护性过渡期内,个人缴费标准是全市的80%,所以从化个人缴费标准是134元。)因此,2016年广州医保个人缴费是略微上涨了15元,不过考虑到缴费基数的自然增长,新政策其实反而是让个人缴费少交了1块钱

新方案有效期三年,为何实施不到半年又变?

根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015年作为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正式合二为一的元年,《广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实施至今也就5个多月时间。一个原本有效期三年的新方案,为何实施不到半年就进行如此重大调整?

广州市人社局医保处处长李程回应,此次调整实属无奈之举,当初广州市人社局制定相关方案的时候,是征求过统计局等多个部门意见,他们对于方案没有异议。但在上周,国家统计局突然发布全新的统计口径,将原有的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修改,改为公布全市城市常住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农村常住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而以前的两个统计口径正好是广州城乡居民医保缴费额度计算方式的基础。统计部门不再出具两方面的统计数据,原政策中的计算方法被迫修改,将计算公式的基础改变为城镇常住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常住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如果不进行修改,势必会导致整个方案全部推倒重来,更加耗时耗力,而且影响居民医保的整体运作与有效衔接。

据介绍,把统计户籍人口改为统计常住人口,改变后必然会降低统计数据结果,也就直接导致医保缴费基数的降低。也就是说,用提高缴费比例来弥补缴费基数降低带来的差额,实际上个人及财政的负担并未额外增加。

《职工医疗保险条例》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到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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