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诉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同时填写诉状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法院,一份原告留存。原告在递交起诉状时,为公民(自然人)的应附交个人身份证明;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供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为法人的应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
2、立案法院接受当事人递交诉状后,应在诉状清单上签名,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同时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当事人法律文书送达确认书、诉讼须知、调解须知以及缴纳诉讼费用通知。
3、排期经法院审查决定立案的,当即进行排期。排期包括确定开庭日期、时间、法庭和审判长,并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
4、缴纳诉讼费用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起七日内可至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派驻本市各法院的收费点交款。
5、付款方式以现金、本票方式付款的,由农行直接开出《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以支票、汇票方式付款的,当事人凭农行出具的对号单三天后到交付银行凭单领取银行出具的《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支票收款人是出票人的,必须背书,盖出票人银行留存印鉴;支票收款人是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不用盖背书章;以贷记凭证(本市)、电汇(外埠)方式付款的,汇款时,应注明立案法院出具的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单编号、案号,若代单位或个人交款,应注明代XX单位或XX个人付款。农行收款后开出《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
6、法院开票当事人凭农行出具的《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即时向法院调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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