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所谓在先取得,是指该权利产生之日早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对于著作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的使用权等自动产生的知识产权而言,作品产生之日即为权利取得之日;而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等必须经批准授权才能产生的知识产权,其批准授权之日即为权利取得之日;对外观设计专利而言,自专利被授予之日即为权利取得之日,如果外观设计专利被授予,虽然该外观设计取得了专利权,但是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其与他人在先取得的专利合法权益相冲突,可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依据该规定的外观设计的特点,与外观设计产生专利在先取得权利的冲突应当设定在以下范围内:一、商标权;二、著作权;三、企业名称权;四、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适用权;五、肖像权等。
发生外观设计专利与知识产权的在先取得权利纠纷,主要是专利授权与知识产权授权的单位不同,在授权时未作在先权利审查所致。因此,发生在先取得权利纠纷时,当事人应当向侵权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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