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的解散和注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企业法人的解散是指企业法人因本身不能存续的事由发生,而停止积极活动,开始整理财产关系,是企业法人终止程序的一个环节,是确定企业法人将要终止,这种确定虽然不会立即导致企业法人的消灭,但它必将导致企业法人的消灭。
公司注销,是指企业法人资格的消灭。企业法人终止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法人资格消灭,是企业法人在实体上的消灭。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是企业法人资格消灭的两种方式,两者的法律后果均导致企业法人资格消亡。
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法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对企业法人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
注销登记以企业法人申请为前提,是企业法人的主动行为,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法人资格消亡。
在我国成立公司,都要有相应的公司法人来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公司法人也是可以依法进行注销的,法人注销后就消失了其主体资格。对于公司法人的注销,有相应的程序规定,在办理法人注销的手续要按照程序进行注销。
企业法人解散后清算主体的确定
(一)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一百九十一条、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后应依法组织清算。
(二)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东是清算人。
(三)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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