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没有新的事实,经过法院申理的案件,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因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最终权利还在法院,需要院对事件进行最终定性。法院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已过追诉时效的案件怎么处理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原则上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②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③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在以下两种情形下,不受追诉时限限制:①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②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如果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且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则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二、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有哪些
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如下:
1、具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
3、属地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
一般立案后,案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开始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如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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