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交警部门认定黄某对事故不负责任。张某驾驶拖拉机碾压钟某,钟某受伤倒地,致其死亡。他应该负主要责任并逮捕他。后来,为了弥补自己的过错,张某与钟某的家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付清了赔偿金,并达成了谅解。经审理,丰顺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死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还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逃逸的,由逃逸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赔偿责任。当事人故意损毁、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由此可见,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不仅可以逃避处罚,而且增加了自己在事故中的责任,因此他们在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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