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女方怀孕后不承担责任,可以报警吗?
时间:2023-07-10 20:21:21 4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首先,因为造成的怀孕后果,是男女双方自愿行为,故一般情况下男方没有太多的责任。最多只是道德谴责范畴的;其次,特殊情况下,如果女方因为怀孕妊娠造成了身体的损伤,那么可以主张男方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最后,如果孩子出生,那么男方是由抚养的义务,当然女方也有抚养的义务。

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能提出离婚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根据上述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男方撤回诉讼。如果男方坚决要求离婚,不肯撤回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做出不受理案件的决定并通知男方。这是《民法典》为了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利益所作的特别规定。但这一限制有两点例外:

(1)如果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不受此限制。因为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都是无法继续忍受男方精神上和身体上的折磨。如不及时受理离婚,可能会损害妇女、胎儿和婴儿的利益。所以,如果在此期间女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该受理。至于是否准许离婚,还要经过审理后再行决定。

(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确有必要”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女方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怀孕,使女方丧失保护的必要。例如:女方在婚前或婚后与他人通奸而怀孕的,其事实女方自己承认或经查明属实的,法院应该受理;女方婚后卖淫的,卖淫是一种违法行为,法律不予保护;女方婚后与他人非法同居或重婚而怀孕的,非法同居或重婚是违法行为,妨害了婚姻关系的存续,法律也不予保护。

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的生命受到女方的威胁或者合法权益遭到女方严重侵害的。

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卖淫患有性病,不宜生育的。

女方在此期间下落不明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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