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使之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2、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又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贿赂等。
恶意串通的合同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符合下列标准的,认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签订的:
一、串通的各方当事人都具有主观恶意。也就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利益仍然实施行为。
二、当事人之间存在彼此勾结的行为。
三、当事人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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