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报销是指: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一、产前检查医疗费报销所需材料
1、医疗费用收据(原件)盖医院章;
2、费用明细清单(原件)盖医院章;
3、处方底方(原件);
4、《医学诊断证明》复印件一份;
5、《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
6、《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7、《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复印件一份,(若外地户口需《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复印件一份)。
二、全额垫付的分娩住院的医疗费用报销所需材料
1、医疗费用收据(原件)盖医院章;
2、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结算单(原件)盖医院章;
3、《医学诊断证明》复印件一份;
4、《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
5、《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6、《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复印件一份,(若外地户口需《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复印件一份);
7、若为北京市定点医院需提供医院出具的《全额结账说明》(原件)盖医院章。
若为异地发生的生育费用须另额外提交两个证明,其余资料不变。
需出示异地生育情况说明并盖单位公章;
外埠就医医院为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及医院等级证明;
小贴士:
1、产前检查的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分娩医疗费用须分开申报;
2、一次性申报产前检查的费用(含:产后42天复查费用限1次);
3、产检的药费单据按照时间的顺序排列装订一起;
4、若职工有补充医疗保险——必须保留所有报销材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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