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规定流窜作案怎么处罚
我国刑法对流窜作案怎么处罚并没有规定,一般是依据犯罪分子触犯的具有罪名和犯罪情节进行处罚,如果流窜作案涉及数罪的,适用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流窜作案的特征
1、侵财型犯罪居多,基本占到流窜作案犯罪数的一半。
在侵财型犯罪中,其中诈骗犯罪和盗窃犯罪占主流。“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侵财犯罪作为传统犯罪形式,在流窜犯罪中表现比较明显。流窜诈骗中,通过统计分析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发现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钱财。
2、侵犯人身权利案例所占比例不小,达到26%。
以外地人非法传销活动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一直居高不下。三年来,辖区共处理该类犯罪8件43人。非法传销活动参加者租住在的居民楼或城中村中,欺骗无辜的人员来“听课”洗脑加入传销组织,如果不从,轻则好言相劝不让离开,重则遭受脚踢拳打,往往在逃跑时发生摔伤等严重后果。由于涉案人员均系外来人员,住所不固定,办案时一般采取拘留、逮捕等严厉的强制措施,法院判处后交付执行。
3、侵财犯罪人数、案件连年上升。
从2008年时侵财案件人数占流窜作案总数的42%到2010年的56%,呈现上升趋势。交通的便捷和通讯的发达,伴随着人员的流动频繁,流窜犯罪的数量越来越大。流窜盗窃手段与本地的撬门扭锁等盗窃有所不同,具有专业性型的特征。
4、团伙作案明显,家族或亲朋好友“抱团”进行犯罪活动居多。
单打独斗的流窜作案很少,往往是结伙犯罪和犯罪集团,少则3、5人多则十几人到20多人。“神医”迷信诈骗、招收“宣传员”诈骗都是团伙作案。为保证作案成功率并获取最大的非法利益,犯罪分子在作案前都事先分工,明确每个人的任务,在不同地域连续作案,团伙作案在流窜作案中成为基本特征。
三、对于流窜犯罪案件的定案处理
1.对流窜犯罪事实和证据材料,公安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对其主要犯罪事实应做到证据充分、确凿。在人民检察院批捕、起诉,人民法院审判以及律师辩护过程中,均应考虑到流窜犯罪分子易地作案,查证十分困难的实际情况,只有基本事实清楚和基本证据确凿,应及时批捕、起诉、审判。对抓获的案犯,如有个别犯罪事实一时难以查清的,可暂不认定,就已经查证核实的事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原则上应一案处理。如果有的案犯在短期内不能追捕归案的,可对已抓获的案犯就已查清的犯罪事实依法处理,不能久拖不决。
2.涉及刑事责任年龄界限的案件,必须查清核实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经调查,确实无法查清的,可先按被告人交代的年龄收审、批捕,但是需要定罪量刑的,必须查证清楚。
3.流窜犯因盗窃或扒窃被抓获后,赃款赃物虽未查获,但其供述的事实、情节与被害人的陈述(包括报案登记)、同案人的供述相一致的,或者其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包括报案登记)和其他间接证据相一致的,应予认定。
4.被查获的流窜犯供述的盗窃或扒窃事实、情节与缴获的赃款赃物、同案人的供述相一致,或者被告人的供述与缴获的赃款赃物和其他间接证据相一致,如果找不到被害人和报案登记的,也应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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