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除了继续强调要公示理赔(给付)服务流程、明确赔付时限、尽量简化程序等之外,还明确提出,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理赔(给付)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理赔(给付)服务质量回访制度,加大对理赔(给付)时效、赔付质量、投诉处理效果等方面的考核力度;应建立并完善理赔(给付)服务责任人制度,从总公司到地市级分支机构均应指定一名高管人员为理赔服务责任人,指定一个部门为理赔(给付)服务的责任部门。
《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应于即日起一个月内向保监会稽查局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处及各保监局报备公司理赔(给付)服务责任人、责任部门等信息;明年1月底前应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布理赔(给付)服务的具体流程、所需索赔材料的清单、联系电话和投诉电话,并向稽查局及各保监局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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