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轻伤鉴定标准
时间:2023-05-07 15:00:58 2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四章躯干和会阴损伤

第五章其他损伤

第六章附则

人体识别标准关于轻伤(审判)

第一章总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司)[1990]6号

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学检验案件的实践经验,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化学、化学、化学、化学、化学、生物、化学、生物、化学、生物、化学、生物、化学、生物、化学、生物、化学、生物、化学、生物、化学、生物、化学、生物、化学、生物、化学、生物、化学、生物、生物等,生物和其他外部因素作用于人体,对组织器官结构造成一定程度的损伤或部分功能障碍,不构成重伤,也不构成轻伤的

第三条伤害程度的认定应当以主要伤害和外部因素直接对人体造成的后果为依据,包括受伤时的伤害情况、并发症和受伤后的后遗症,etc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是法学家或者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人;也可由司法机关聘请或委托的主治医师或其以上级别的人员持有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件、查阅案件档案、病历和调查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运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为20平方厘米(儿童为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为10平方厘米(儿童为5平方厘米)

第六头皮锐器伤累计长度为8厘米,儿童为6厘米;儿童钝性损伤的累积长度分别为6cm和4cm

第7例单纯颅骨骨折

第8条头部损伤证实了短暂意识障碍和近期遗忘的发生

第9条眼部损伤

(1)眼睑损伤影响面部或功能

<2)单纯性眼眶损伤骨折

(3)局部损伤和泪腺器功能障碍

(4)部分眼球结构损伤,影响面部或功能

(V)损伤导致视力下降,双眼矫正视力下降至0.7以下(视力较伤前下降0)。单眼矫正视力下降到0.5以下(与伤前相比视力下降0)。3人以上;原单眼视力低下,伤后视力下降一级

轻度视野缺损

(6)外伤性斜视

第10条鼻部损伤

(1)粉碎性鼻骨骨折,或鼻骨线状骨折伴明显移位

(2)鼻部损伤显著影响鼻的形状或功能

第11条耳部损伤

(1)耳廓损伤明显变形;一个耳廓缺损占一只耳朵的10%,或两侧累积的耳廓缺损为一耳的15%

(2)外伤性鼓膜穿孔

(3)外耳道损伤引起的外耳道狭窄

(IV)耳损伤引起的一耳听力损失41分贝,双耳听力损失30分贝

第12条口腔损伤

(1)唇部损伤影响面部、发音或进食

(2)2颗以上牙齿脱落或折断

(3)口腔组织和器官受损,影响语言、咀嚼或吞咽功能

(4)唾液腺损伤伴功能障碍

第13条颧骨骨折或上下颌骨折;颞下颌关节张口损伤(上下门牙距离)小于3厘米

第14条面部软组织单个伤口长度为3.5厘米(儿童为3厘米),或伤口累积长度为5厘米(儿童为4厘米),或颌面部穿透伤

第15条面部损伤后有明显疤痕,单条长度为3cm或累计长度为4cm;单个区块的面积为2平方厘米或累积面积为3平方厘米;影响面部的色素变化6平方厘米

第16条面神经损伤导致面部肌肉部分瘫痪,影响面部外观和功能

第17条颈部软组织单个伤口长度达5厘米或累积伤口长度达8厘米

未受伤者符合前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18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

第19条颈部损伤和甲状腺、咽喉、,气管或食道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的6%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和皮下组织单处伤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最多8厘米),或伤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高达12厘米);感觉神经损伤,影响功能的血管和肌腱

第22条外伤性皮肤缺损需要植皮

第23条手部损伤

(I)1个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包括第2至第5个指骨末端)或2个指骨线性骨折

(2)半关节缺失

(3)轻度(4)舟状骨骨折、月骨脱位或完全性掌骨骨折

第24条足外伤

(I)2个指骨骨折

(2)1个脚趾节段缺失

(3)2个普通骨节段骨折;跗骨、距骨和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跗关节脱位。除撕脱骨折外

25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

第26条关节功能障碍是由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肢体软组织损伤半月板损伤或瘢痕挛缩第四章躯干和会阴损伤第27条躯干软组织挫伤应与第20条进行比较第28条躯干创伤应与第21条进行比较内脏器官或重要血管和神经

第30条胸部外伤所致气胸、血胸或大面积单纯性皮下气肿,无呼吸困难

第31条胸部受压,有窒息征象

第32条肩胛骨、锁骨或胸骨骨折;胸锁关节脱位或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肋骨骨折(单纯线形肋骨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个乳房明显变形或部分缺失;1例乳腺导管损伤

第35条闭合性腹部损伤证实胃、肠、肝、肾、肾、肾、肾、肾、肾、肾、肾、肾、肾、肾、肾、肾、肾、肾、肾、肾、肾、肾、肾、肾、肾、肾、肾、肾、肾、肾、肾、肾、,脾脏或胰腺

第36条外伤性血尿(红细胞显微镜检查>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两周

第37条会阴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可自行减少)或血肿在两周内不能完全吸收两周

第38条阴茎挫伤引起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液;一睾丸脱位、扭转或萎缩

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伤口长度为2cm;阴茎伤口长度达1厘米

第40条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肛管狭窄

第41条阴道撕裂伤、子宫或附件损伤

第42条孕妇因外伤难免流产

第43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脱位;创伤性椎间盘突出症;创伤影响脊髓功能并能在短时间内恢复

第44条骨盆骨折

第五章其他损伤

第45条烧伤和烫伤

(I)烧伤和烫伤占体表面积的5%以上

Ⅱ程度(超过3%的儿童)

超过深度的2%ⅱ(超过1%的儿童)

ⅲ0度。超过1%

(2)头、手、会阴Ⅱ级以上烧烫伤,影响外观,外观或活动功能

(三)呼吸道烧伤

第四十六条冻伤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电烧伤伴有意识障碍或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外伤引起的异物残留在深部软组织内组织

第49条各种损伤和出血都有休克前的症状和体征

第50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与第20条比较

第51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与Arti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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