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证、保函等金融票证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票证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骗取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骗取金融票证罪的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犯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这里的“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类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各种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如证券、保险、期货、外汇、融资租赁、信托投资公司等。这里的“安全”,是指骗贷行为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这些资产与正常贷款相比处于相对不安全状态,不利于银行的风险防范。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在向银行申办贷款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只要行为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有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情节,或者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了假证明、假材料,或者不如实填写贷款资金真实用途,以骗得贷款的顺利审批的,都属于“欺骗手段”。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通常是贷款人,但若担保人、银行职员等帮助贷款人出谋划策,掩盖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的,也可能构成本罪的共犯。另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至于如何区分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本文将在下面专门论述。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应该为故意,即积极采取欺骗手段,追求获得贷款归贷款人使用的目的。如果贷款人主观上有将贷款占为己有,不再归还的目的,则应当构成贷款诈骗罪。
有关骗取金融票证的行为,是属于犯罪分子利用违法的手段来进行经济犯罪的行为,相关情况的处理是需要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不同标准来进行处罚的,特别是骗取票证的金额大小是司法机关定罪和量刑的关键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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