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构成条件?
时间:2023-03-09 16:51:32 2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聚众斗殴犯罪是故意犯罪,构成聚众斗殴罪,主观上必须具有斗殴故意。对此,实践中认识比较一致,但对斗殴双方是否都必须具有斗殴故意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则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认定一个犯罪的主观要件,关键在行为人自身的主观故意,不受他人主观故意的影响。因此,认定聚众斗殴罪主观方面的要件,仅需考察斗殴中构罪一方的主观故意,即只要一方主观上出于斗殴故意并具备犯罪构成的其他要件即可构成聚众斗殴罪,至于对方是否具有斗殴故意并不影响一方构成聚众斗殴罪。

我们认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在主观上斗殴双方都必须具有斗殴故意。首先,双方(在斗殴故意的支配下)进行相互殴打是聚众斗殴罪的客观要件,一方具有斗殴故意是认定对方斗殴故意成立的前提。刑法规定的“聚众斗殴”中的“斗殴”与“殴打”含义不同,“殴打”指的是一方打另一方,“斗殴”指的是双方互相殴打。[1]当只有一方有“殴打”的故意时,其主观故意的法律性质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或“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等犯罪故意,而不是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在这种故意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只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罪等,而不可能构成聚众斗殴罪。对方也有斗殴的故意只是决定了“本方”故意的性质是“斗殴”的故意(而不是“殴打”的故意),并不是对“对方”在主观方面的要求,而是对本方的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在客观方面的要求,因为对方也有斗殴故意并在此故意下实施斗殴行为是聚众斗殴罪的客观要件。

可见,以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不以对方也有犯罪故意为前提来推定聚众斗殴罪不需要双方都有斗殴故意,既忽视了故意的性质与所触犯的罪名之间所应具有的对应关系,也混淆了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其次,双方都具有斗殴故意,是区分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等犯罪的本质特征。对于仅有一方具有“打”的故意的聚众犯罪,实际上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共同故意加害,构成什么罪就以什么罪论处,但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否则容易混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第三,要求聚众斗殴罪的构成在主观上必须双方都具有斗殴故意,有利于正确执法,做到不枉不纵。不以双方都必须具有斗殴故意为聚众斗殴罪主观方面的成立要件,不仅难以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容易扩大打击面,将一般的故意伤害行为(没有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及“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行为(情节尚不严重)等作犯罪处理。同时,对于那些双方都具有斗殴故意,主观恶性大,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聚众犯罪,虽然没有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情节尚不严重,不致以故意伤害或寻衅滋事作不构罪处理,放纵犯罪。因此,双方都必须具有斗殴故意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有充分的理论和法律依据,有利于适用法律的统一,不致造成执法上的混乱。

与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故意相联系的问题是,聚众斗殴罪是否必须以流氓动机为成立要件。一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是从原来的流氓罪分离出来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也规定聚众斗殴一般是出于“流氓动机”,因此聚众斗殴罪的成立必须是出于流氓动机。我们认为,从理论上讲,犯罪动机一般不是构成某一犯罪的要件,仅是一个定罪量刑的情节,即是判断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及社会危害程度的一个因素。虽然从立法演变看,聚众斗殴罪是从旧刑法流氓罪中独立出来的,流氓动机是刑法中聚众斗殴等流氓犯罪的固有内容。但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聚众斗殴必须是出于流氓动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是针对旧刑法的流氓罪作出的解释,在旧刑法已不再适用,新刑法对该罪已作修改的情况下,该解释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流氓动机本身也是一个不能具体界定的概念,实践中很难把握和操作。因此,流氓动机不是成立聚众斗殴罪的构罪要件。

也有的认为,流氓动机是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公共秩序的重要内容,因此,作为扰乱公共秩序犯罪的聚众斗殴罪必须以此作为构成要件。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扰乱了公共秩序,关键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及其行为方式,只要行为人出于斗殴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就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构成了聚众斗殴罪,其行为动机并不影响聚众斗殴罪的成立。

综合上面所说的,聚众斗殴上诉状收到后,多久后才开庭?收到诉状后一般在7日之内就要立案开庭,审理整个案件,因此对于聚众斗殴的人如果犯了伤害他人的罪行的话,是会造成法律的治裁,所以,千万不要做出伤害他们,并且伤害自己的事情。

一、多少人以上的聚集打架属于聚众斗殴

三人以上的聚集打架属于聚众斗殴。聚众斗殴的聚众一般是指不少于三人,少于三人的一般不会构成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具体有以下特点:

1、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要严格掌握聚众斗殴行为的定罪标准,防止把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以犯罪论处;

2、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要与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罪区别开来。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规模不大,危害不严重的,不宜以聚众斗殴罪处理,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

3、“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为。聚众方式既包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的纠集行为。“三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

4、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斗殴时一方达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对达三人以上的一方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对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有聚众行为的,也可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如果没有聚众行为的,不以聚众斗殴罪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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